电动车追尾汽车,看交警怎么判……
编辑:admin 日期:2019-10-05 20:52:40 / 人气:
事发日13时,任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漷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益康大道与漷河路路口处时,与高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鲁D7Z***号轻型普通货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两车损坏,任某某受伤。
经交警部门勘察认定:高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禁停交通标志停车、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通行的行为是事故发生的原因,因高某某的过错行为对造成此事故所起的作用小,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任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对道路具体情况观察不够、行驶中未确保安全的行为是事故发生的原因,因任某某的过错行为对造成此事故所起的作用大,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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