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河骑电动车的注意了:严查!网友:挡风被不能用了?交警回应

编辑:admin 日期:2020-12-16 08:48:20 / 人气:

  近日
  济南308万电动车进入违法整治阶段
  从12月1日起
  至2021年1月31日
  利用2个月的时间
  开展电动自行车专项整治
  主要针对电动自行车逆向行驶、
  违反信号灯规定通行、
  不在非机动车道行驶、
  违法载人等违法行为。
  此次整治,公安交警将按照劝阻、警告、通报、曝光、处罚“五位一体”的原则,开展常态化电动自行车治理:一是对“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安装妨碍驾驶安全的装具”等行为,落实“第一次劝阻、第二次警告、第三次通报、第四次曝光”:二是对“未按规定悬挂号牌的,挪用、涂改、污损号牌”、“乱道、逆行、闯红灯”、“未满16周岁骑行”、“违法载人”、“路面违法停放”等交通违法行为,依法处罚。
  视频来源:一切为了群众
  

  罚款标准
  对未按规定悬挂号牌,以及挪用、涂改、污损号牌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交警部门将依据《山东省实施办法》第24条、第28条、第70条的规定,处以罚款20元的处罚;
  对违反规定使用其他车辆专用车道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37 条 、第 89 条的规定,罚款50元;
  对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57 条 、第 89 条的规定,罚款20元;
  对逆向行驶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35条、第 89 条的规定,罚款20元;
  对违反信号灯规定通行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38条、第 89 条的规定,罚款20元;
  对非机动车驾驶人不服从交警指挥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38 条、第 89 条的规定,罚款50元;
  对未满16周岁骑行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2条第2项、第 73 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89 条的规定 ,罚款20元;
  对违法载人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1 条、《山东省实施办法》第 57 条第 5、6、7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 条的规定,罚款10元;
  对路面违法停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59条 、第 89 条的规定,口头警告;
  对非机动车停放时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59条、第 89 条的规定,罚款10元。
  有传言称
  挡风被也不让用了?
  

  

  

  这是真假??
  记者第一时间
  向济南交警求证
  交警回应称:
  安装在车把上的挡风是可以用的
  但是
  加长加宽的挡风被不能用
  交警会对车主口头提醒
  注意行车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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